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和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方案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及养护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费用变更、价格调整、费用索赔、工程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审及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以及工程项目运营期间所需的维护费用。
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运营过程中,按照造价管理规定和造价标准,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查和造价控制、监督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造价全过程控制、监督及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等制度,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逐步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造价管理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实现工程造价各阶段控制目标。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办法及规定,编制公路水运工程补充定额等计价依据;
(三)承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核和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四)定期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注册管理,以及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审核工作;
(六)参加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竣(交)工验收。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负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核和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信息的搜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四)协助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补充定额编制等工作;
(五)参加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竣(交)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费用变更、工程决算的编制,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
(三)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等制度,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
(四)落实造价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五)负责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业务范围配备专职造价管理人员,造价管理人员应具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或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造价管理人员数量应不少于该机构人员总数的70%。
第三章 工程造价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费用变更、价格调整、费用索赔、工程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人员编制、复核,并加盖造价人员执业资格印章。
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应由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审核文件应加盖造价人员执业资格印章和审核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应合理确定各阶段造价并加强对比分析。项目设计概算应控制在批准投资估算允许浮动幅度内,批准概算为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概算内。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概(预)算、计量支付、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规定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量支付、费用变更等造价文件编审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造价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实行招标且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控制在批准概(预)算相应费用内。
实行招标但不设招标控制价或不实行招标的项目,其合同价不得突破批准概(预)算的相应费用。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工程量清单价与设计概(预)算的对比分析,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设计变更、计量支付控制和管理,实现造价控制目标。
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控制价资料和合同工程量清单报送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合理确定合同各方承担风险和责任的方法,明确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费用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未经批准的,其变更费用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工程参建单位造价管理法规和标准的执行、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查意见的落实、造价管理台帐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造价信息的收集和报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工程决算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竣工决算是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确定交付资产价值、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十九条 造价信息实行定期发布制度。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价格信息是编制项目估算、概(预)算、招标控制价、费用变更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从业单位及人员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应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各自工程造价管理职责,实现造价管理各阶段控制目标。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相应造价咨询资质。造价咨询单位应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并对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执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造价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年3月31日。《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鲁交规划〔2009〕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