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枣庄市公路局 |
承办机构 |
枣庄市公路管理局路政许可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6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632-8999569 |
投诉电话 |
0632-3168680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枣庄市民生路366号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 13:10-16:30 |
实施依据内容摘要
1、 《公路法》(1997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九条:“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4、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26日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第25条第二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和采矿作业等,确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26条:“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等设施,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所修建,架(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27条第二款:“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协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后,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该事项不收费
受理条件
1、符合公路及有关铁路、水利、电力、管道等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
2、符合资质要求的技术评价单位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申请书》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