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三)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间隔周期和培训学时。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自领证之日算起。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其中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自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算。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四)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主体。经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且具有一定规模的道路运输企业(含出租汽车企业,下同)或其他继续教育机构。
(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1.经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且具有一定规模的道路运输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2.经许可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
3.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4.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六)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继续教育大纲和相应的继续教育教材以及省级行政区域编写补充教材为主要内容开展继续教育。
(七)继续教育的确认。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确认,符合要求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道路运输驾驶员在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换证手续。
(八)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继续教育机构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继续教育的教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规范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行为,完善监督管理。
(九)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本规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