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包括以下内容:
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和设施设备管理、教练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开展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还应建立包含残疾人驾驶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等保障制度。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机械、运输管理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3%;不少于2人。理论教练员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00%,并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配备符合 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相关条款规定要求的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结业考核员应持有二级(含二级)以上教练员资格证,近两年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均为合格以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