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培训行为,查处违法行为。
(一)查处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不按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为。
(三)查处不履行相应培训服务的行为等。
二、教学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的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一)应当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按照要求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对已实行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的省份,应按实际教学情况记录学时。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向完成培训学习的学员颁发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由获得相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五)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应当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如已实行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的省份,应保存相应学员IC卡及其电子信息加入学员档案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应用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加强培训过程管理,确保培训学时和培训质量。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安装使用符合《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规范》(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9号)要求的计时终端(车载计时计程终端、理论(模拟)计时终端),确保计时终端按照《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和《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规范》要求上传培训记录信息,并保持终端正常工作。鼓励采用驾驶模拟器和多媒体教学,有条件的可通过网络等形式配合教学。
(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按照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教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配备等规模情况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定期开展培训机构培训能力评估,根据培训能力及培训、服务质量核定其招生人数,并向社会公布。
三、教学车辆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查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以及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用途的行为。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