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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监察机构执法主体

发布日期: 2015-12-18 14:41:17  |  信息来源:  

   

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执法主体

根据鲁政发[1994]91号、鲁政发[1996]106号、鲁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各级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原交通稽查机构,下同)依法履行交通运输路面执法检查的有关职责。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各县市、部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交通运输监察大队(站)。具有交通运输监察职能的治超检测站点,同时履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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