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执法范围
(一)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法规规定,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路面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规定,各级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可依托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交通运输监察站,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检查,并可以在超限运输车辆可能绕行或者短途驳载的线路上实施检查。在治理超限运输的同时,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实施道路运输路面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