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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执法职能

发布日期: 2015-12-18 14:45:27  |  信息来源:  

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执法职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执法职能主要有:

(一)履行运政监察职责,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主要包括:检查经营性车辆经营许可证(含出租客运车辆),车辆营运证,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检查客运车辆是否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起止地运行;是否按规定的站点停靠;是否存在站外上下客、捎货、倒客、甩客等行为;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使用或使用无效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合同;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是否随车配备押运员;货运车辆是否采取措施,避免货物脱落扬撒;相关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车辆是否定期审验合格;车辆是否经过非法改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车辆违反《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行为;其他违反《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违章违规行为。

(二)治理车辆超限运输,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车货总质量超限、外廓尺寸超限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并对超限部分的货物进行卸载或者分载,消除违法状态。同时,对非法改装车辆,货物触地拖行、脱落、扬撒,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经营者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有关信息抄告有关部门进行追踪处理。

(三)委托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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