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执法依据
交通运输监察机构主要履行运政监察、治理车辆超限运输等方面执法职能。依据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运政监察和治理车辆超限运输均为法规授权执法。
(一)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运政监察执法主要依据以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7月1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实施);
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3月1日实施);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8月1日实施);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8月1日实施);
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8月1日实施);
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3月1日施行);
8、《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1996年3月1日实施)。
(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治理车辆超限运输方面执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1月1日实施);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实施)
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12月1日施行)
4、《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4月1日实施);
5、《公路治超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8月1日实施)
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0年4月1日实施);
7、《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
8、《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