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和具体经办人员。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
(4)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5)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6)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7)从事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三类以上班车客运的营运车辆应安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应当有符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具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