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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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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客车报停程序

发布日期: 2015-12-16 10:34:04  |  信息来源:  

客运车辆报停

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3.无正当理由客运车辆连续报停不得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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