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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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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报停、启封手续的办理

发布日期: 2019-06-12 16:36:46  |  信息来源:  

受理依据:1.客货运共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客运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危险品办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

办理地点: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交通窗口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50—11点50  下午14点50

受理范围: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

报送材料: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

2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

3危险货物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

办理程序:

(一)客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

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3.无正当理由客运车辆连续报停不得超过180天。

()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

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货运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

1.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承办科室: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交通窗口

联系电话:3168682

主办单位: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备案号:鲁ICP备18048097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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