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立项审批。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分类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二)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三)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核定
(一)汽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范围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美容(篷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二)摩托车维修的经营范围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范围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四、机动车维修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
(一)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申请许可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l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申请许可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申请许可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各1名;至少配备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各1名,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