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2、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依据《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年初制定车辆维护计划,确保按期正常维护。
3、二级维护企业根据驾驶员反映车辆技术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必要检测项目进行检测,依据进厂检测结果进行故障诊断并确定附加作业项目。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现需要维修的项目也应作为附加作业项目。车辆维护作业项目按照(附件1)的内容查验检测,二级维护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竣工检验,包括人工检验和设备检测。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由维护企业签发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竣工出厂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以先达到者为准。
4、《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内容填写规范齐全,并加盖维修企业公章和质量检验人员章 ,存根维护企业留存,合格证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记录单(包括主要附加作业内容)交付道路运输经营者。
5、二级维护检测设备要符合(GB/T18344-2016)的要求,计量器具及设备应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设施设备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从事二级维护作业。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的还应当包括:进厂检测项目、基本作业项目、附加作业内容、竣工检验项目、竣工检验记录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