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
建设指南(试行)
1基本条件
1.1经营条件
(1)符合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条件要求,并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相应的汽车维修经营备案。
(2)从事汽车排放检验维护(维修)经营业务2年以上。
1.2技术能力
(1)具备与承修车型相适应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专业能力和相应技术人员,汽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诊断、维修相关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汽车生产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要求,具有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维修等作业指导书。
(2)上一年度承修车辆的排放性能复检合格率不低于95%。
1.3质量信誉
近两年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AA级及以上,且未发生涉及维修服务质量的有责用户投诉。
2人员配备
示范站相关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除应符合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经营业务条件等标准规范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2.1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从事汽车维修相关业务5年以上,具有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3年以上经验;取得汽车维修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汽车维修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熟悉相关技术标准内容,具备汽车排放污染超标故障诊断分析能力,能够熟练使用相关检测诊断系统和维修设备,及时解决维修过程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
2.2维修检测人员
维修检测人员应从事汽车维修相关业务3年以上,具有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2年以上经验;至少有2人取得汽车维修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汽车维修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具备汽车排放污染超标故障诊断分析能力,能够熟练使用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系统和维修设备完成汽车排放性能维修作业。
2.3质量检验员
质量检验员应熟悉汽车排放检验、诊断与维修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排放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技术,能够熟练使用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系统与相关设备。
3设施设备配置
3.1专用工位
(1)示范站维修车间内应设有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和维修专用工位,并悬挂专用工位指示牌。
(2)示范站的专用工位数量和面积应与承修车型、生产作业规模相适应。
3.2检测设备
示范站原则上应当配备与所在地区车辆环保检测相一致的排放检测设备,具体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或《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规定,并采用与所在地区车辆环保检测相一致的汽车排放检验方法开展汽车污染物排放检验。
3.3专用维修设备
(1)示范站应配备与承修车型、业务量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技术状况完好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专用设备。
(2)示范站承修汽油车的,配备的主要维修设备数量、功能及技术要求应满足表1要求。
表1示范站主要维修设备配备及技术要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技术要求 |
1 |
红外线测温仪 |
符合《工作用辐射温度计》(JJG
856)的检定要求 |
2 |
烟雾检漏仪 |
汽车电瓶电压供电,内置空压机,输出流量≥10L/min,输出压力≥10Psi |
3 |
喷油器检测清洗分析仪 |
采用超声波清洗,具有均匀性、雾化性、密封性 |
4 |
工业内窥镜 |
符合《工业内窥镜》(JB/T
11130)的要求 |
5 |
积碳清除设备 |
免拆清洗,清洗结果不应破坏汽车其它部件的功能 |
(3)示范站承修柴油车的,可不配备喷油器检测清洗分析仪,但应当配备DPF清洗设备(柴油机微粒过滤器)。
4信息化应用
4.1系统功能
(1)示范站应使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开展经营服务,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关于汽车排放检测和维修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2)信息化系统应具备维修服务预约及评价、信息发布与交流等功能,持续改进提升服务质量。
4.2数据传输
超标排放汽车经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示范站应及时将维修结算清单信息上传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传输应符合《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第2部分:数据采集技术要求》(JT/T
1132.2)规定项目的要求。
4.3数据存储
示范站应妥善存储汽车排放维修数据。其中,电子记录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作业流程
(1)示范站作业流程应涵盖“车辆进站—查阅信息—车辆检查—故障诊断—制定方案—实施维修—竣工检验—出具结算清单—上传维修信息—车辆出站”等,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作业流程
(2)示范站在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作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a)严格车辆检查
维修检测人员应严格执行承修车辆检查项目流程,重点检查机油、空气滤清器、进气管路、排气管路、真空管路、仪表盘故障警告灯等。
b)严格竣工检验
质量检验员应严格按规定开展竣工检验,对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出具维修结算清单,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竣工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重新进入车辆检查、故障诊断和车辆维修环节。
c)严格数据上传
车辆出站前,应确保已将维护(维修)信息上传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6管理制度
6.1安全生产制度
6.1.1安全生产责任制
(1)示范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制定并严格落实汽车排放检测、诊断和维修业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员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1.2安全知识培训
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督促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6.1.3机电设备操作规程
应制定所配机械、电器及电气自动化设备等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其上墙或以其他方式明示。
6.1.4危险品存储管理
应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的使用和存储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6.1.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应制定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6.2环境保护制度
6.2.1制度台账管理
应建立与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和维修业务相匹配的环境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设备运行维护、固体废物管理等相关台账。
6.2.2污染防治设施
(1)应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2)按照法律法规和所在地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要求,在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设置异味和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3)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其废弃储存、转移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配置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依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6.2.3环保材料应用
应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保材料应用推广工作部署和标准规范要求,采用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的设施、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展维护(维修)作业。鼓励减量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材料,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材料。
6.3质量管理制度
6.3.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示范站应健全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建立并严格落实维修前检验诊断、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对承修车辆维护(维修)作业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做好记录,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保证期要求。
6.3.2实施科学诊断维修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及车载自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修。
6.3.3加强配件质量管理
应制定完善的维修配件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作业过程中应采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及可追溯的配件。
6.4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应针对诊断、维修等设施设备制定管理维护计划并有效组织实施,妥善保管设备设施维护记录。
(2)依据设施设备使用说明书,制定细化设施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3)加强设施设备检定核查,确保所使用的计量设备、器具及标准物质等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7标志标识
经遴选确定的示范站应使用统一标志牌(具体式样见图2),亮明身份、挂牌经营。
图2 示范站标志牌制作辅助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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