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交通运输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各建设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现将全市交通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监督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二、监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8年8月主席令第 20号,2017年12月主席令第86号修订)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4.【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七部委令第30号,2013年3月九部委令23号修订)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鲁交规划〔2008〕140号)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6.其他规定要求。
三、监督对象
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
四、监督事项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完成备案。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的行为。
(三)对开标的监督
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四)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监督事项办理时限
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事项为即时办理。
六、监督程序
1.查阅工程审批等招投标前置材料;
2.审核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名资料;
3.现场开标、评标监督,公示、中标通知核发;
4.招投标资料归档;
5.信息平台检查及标后检查;
6.投诉调查及处理。
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