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规范京杭运河枣庄段汛期泄洪期间禁、限航行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京杭运河枣庄段汛期防汛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通告。
一、禁、限航一般规定
(一)当泄洪流量≥100立方米/秒、≤200立方米/秒时,严禁所有在航船舶相互追越、齐头并进以及桥下交会。
(二)当泄洪流量>200立方米/秒、≤700立方米/秒时,晚18时至早6时,禁止所有船舶过闸;早6时至晚18时,可允许具备安全条件的单机船以及上行船队过闸,禁止下行船队过闸。在建水运工程停止水上项目施工。
(三)京杭运河枣庄段泄洪流量>700立方米/秒时,京杭运河枣庄段24小时全线禁航,禁止在建水运工程水上项目及运河沿岸项目施工。
(四)当伊家河泄洪流量达到100立方米/秒时,禁止台儿庄船闸调度下行船队过闸。大沙河泄洪时,禁止船队通过大沙河与京杭运河主航道交汇口。
二、安全保障
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按照本通告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主动收集和传递水文、气象、地质灾害、航行通(警)告等安全信息,落实本通告所列禁限航措施及要求,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主航道泄洪禁航前,为确保船舶安全,船闸引航道、港口码头水域、进港航道可作为船舶紧急避险应急停泊区。
3.各在航船舶应留足安全值班人员,正常开启助航设施设备,按规定显示信号。各港口企业应严格做好防汛相关工作。
三、其他规定
1.汛期期间,将根据京杭运河枣庄段防汛响应等级及泄洪流量自动适用禁、限航一般规定,解除应急响应后,不再另行发布恢复通航通告。
2.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枣庄市地方海事局
202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