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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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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6-14 16:44:35  |  信息来源: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为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工作,现制定《枣庄市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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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要求,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申请人”是指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或者当地有关法规、规章等,通过特许经营、许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认定。2025年度纳入农村客运补贴范围的车辆,不享受本细则补贴。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各区(市)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部分更换不予补贴),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1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第三条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原则,根据辖区客流变化、微循环公交发展需要等情况,科学指导申请人因地制宜选择更新车辆或更换动力电池,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长类型,鼓励更换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四条 对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其中,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车补贴13.1万元,低入口车辆额外补贴5000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平均补贴4.2万元,更换动力电池单价低于4.2万元/辆的,按实际购置价格补贴。

第五条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712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512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第六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或动力电池更新后,向所属区(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附件1)并同步报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附件2、附件3),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初步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1231日。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申请人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安全责任书、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511日起至202512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动力电池更换安全责任书由申请人提供,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由申请人出具或聘请第三方验收出具。

第七条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上月审核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补正信息最迟不得晚于2026130日。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车辆核减,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对相关部门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由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各区(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更新补贴政策跨年度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202471日至20241231日期间,已提交补贴资金申请但未拨付资金的,经审核通过后按本细则明确的标准执行。202471日至20241231日期间,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56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对更换动力电池,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后,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提报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并于每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月补贴资金拨付情况。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等渠道统筹安排,对地方应承担的配套资金,由省市县共同承担,具体分担办法另行制定。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省级将按照政策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对各市进行清算。若设区的市用完中央资金及地方配套全部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相关市县自行负担,中央和省级不再承担。

第十一条 各市是补贴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由市级层面负责落实补贴政策,不得将资金切块拨付至县(市、区),不得将资金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明确我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具体绩效目标,并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按程序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本辖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格开展审核和实地抽查工作。实地抽查要素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购置合同、销售发票、车辆信息档案等。

第十四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申请人、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签订动力电池更换安全责任书,确保整车安全前提下实施更换工作。同时,要督促车辆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对2024年以来更新的车辆、更换的动力电池安全性能进行跟踪检测,及时整改问题隐患,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置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情况,确保更新补贴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交企业。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要督促申请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使用翻新动力电池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申请表

2.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

3.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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