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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入刑行不行?

发布日期: 2016-03-21 09:03:51  |  信息来源: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客车严重超员和严重超速纳入《刑法》追究责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琼、彭琳、沈强等多名代表建议追究车辆超限运输行为的刑事责任。

  治超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决定了“标本兼治”需要得到强力的法制保障。关于“严重超限入刑”的呼声已有多年,目前已取得了哪些成果?还面临着哪些困难?如何破解?本期策划将为您一一解读。

  超限定罪应分类处理

  张柱庭

  我在2007年9月4日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就提出关于运用《刑法》手段追究超限超载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指出治超治限在立法执法守法三方面都存在问题,《刑法》几个罪名无法启动涉及损害公路的司法解释缺失。

  此后,一家国家内部刊物上也发表了题为《有专家认为治超治限面临法律缺失》的文章,引述了我的看法。当时国务院多位领导对此作了重要批示,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数次专题研究。当时提到的一部分立法缺失目前已经完成了补缺,例如,对不合格车辆的生产销售有了法规方面的明文禁止。

  近些年来,超限入刑的推进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入刑推进工作已见成果

  经过多年的努力,超限超载入刑问题无论是研究工作,还是制度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中确定:“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中确定:“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研究推动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这两份国字头文件的出台,表明在国务院层面已经同意严重超限超载定罪的意见。

  2015年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了第九次修正案,其中“七、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这一规定看,客运中的严重超载,如果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承担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如果在道路上行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严重超速的将承担危险驾驶罪的责任。多年来,我们主张超限超载入刑,其中“客运超载入刑”已经成为《刑法》的规定。

  超限入刑难在哪里

  超限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现行的《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是要求追究交通肇事罪责任的,因此,“超限入刑”不是一个严谨的《刑法》术语。大家平时所说的“超限入刑”,是指虽然未发生交通事故,但在道路上行驶时严重超限,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货运超限超载入刑为什么比客运超载入刑难?

  难在认识不一致。目前社会上一部分人仍然对货运超限超载入刑有不同的认识,认为其不利于民生,或认为“不超限超载就不挣钱”。这种认识或多或少存在并影响超限超载入刑的进程。

  难在罪名难确定。货运超限超载入刑是新增加一个罪名,还是在现有罪名中进行法律适用?即,是修改《刑法》条文增加超限定罪,还是针对现有《刑法》条文进行司法解释?如果是前者的话,增加什么罪名,是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是后者,是解释哪一个犯罪?

  难在超限超载源头尚未明确刑事治理。超限运输产生原因较为复杂,有的是车辆生产销售本身就不合格,有的是改装不合格,有的是货主要求超限,这些情况下只确定驾驶员构成罪,不确定源头犯罪的罪名,有人认为不公平。

  难在超限超载标准尚未确定。超限入刑中,超“限”超到多少定罪,是以路、桥、隧道技术标准作为定罪标准?还是以车辆本身的技术标准作为定罪标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如何确定,即“严重超限超载”的技术指标如何确定?

  难题如何破解

  货运超限超载入刑虽然存在许多难题,但并非不能破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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