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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公布:充分兼顾各方利益 依法保障个性化出行服务

发布日期: 2016-07-29 13:50:12  |  信息来源:  

     备受关注的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正式公布。7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新闻发布会宣布,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国务院七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介绍了两个文件的相关情况,并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刘钊回答了记者提问。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出席了发布会。

  刘小明表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两个文件形成过程中,中央有关领导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调研,认真研究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平衡兼顾了各方利益诉求。

  《指导意见》提出,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按照“坚持乘客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个性化出行需求。

  《指导意见》明确,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由城市人民政府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针对巡游车存在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明确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既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科学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俗称“份子钱”);通过改革经营模式、降低过高的承包费和抵押金等,有效降低驾驶员负担;鼓励新老业态通过兼并、入股等方式融合发展,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通过提供网约车服务等方式实现转型升级。

  对于规范网约车发展,《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以及平台公司应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具备的营运条件和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支持平台公司创新规范发展。《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定位,规定了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及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并对平台公司经营行为、车辆报废、驾驶员专兼职从业、部门联合监管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此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还明确,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及合乘者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发展。

  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配套制度和政策,制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要求各地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将有关评价信息作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排除或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运营活动,强化全过程监管。

  改革政策能否有效落地,重点在地方。《指导意见》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协同,明确各自职责,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落实各项任务;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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