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于2018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2008年9月25日公布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同时废止。
新出台的《条例》共七章六十条,本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结合山东农村公路实际,分别从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保障、公路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完善农村公路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二是突出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服务保障;三是提高了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要求,对公路用地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四是明确了县乡两级的养护责任;五是解决了资金保障问题;六是对村道的保护管理进行了规范。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社会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条例》的出台,是山东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加快全省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动“四好农村路”建设,打造乡村振兴的齐鲁样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发展发挥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