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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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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2024年度交通运输系统部门 内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5-08 13:55:00  |  信息来源:枣庄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和转发 2024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和《枣庄市 2024 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要求,我局制定了《2024年度交通运输系统部门内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一、及时编制本级抽查计划。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要参照市交通运输局的抽查计划,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年度抽查计划,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各科室(单位)要严格落实抽查计划,确保抽查事项清单覆盖率达到100%,部门联合抽查数量(具体指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总抽查数量的45%;及时完善“数据标签”,发起检查任务时必须勾选“数据标签”。

二、全面启用“山东通”移动检查系统。所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都要使用“山东通”“移动监管”平台进行录入,确保通用检查移动系统在抽查事项中的运用率达到100%。按照市营转办要求,所有入企检查都要通过“枣企e码通”备案。

三、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和数据信息共享。加强检查结果应用,将检查结果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对不同信用风险水平的监管对象采取不同抽查比例,实现精准化监管,重点检查C、D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中的评价等级),D级企业抽查率要达到100%。

四、严格进行公示公开。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流程,市交通运输局有关科室(单位)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按程序进行公示。要严格审查公示内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确保内容准确、时间及时。行政检查结束后,依法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检查结果公示到局门户网站;需要录入“互联+监管”系统的信息,在检查结束后7日内录入完毕,确保及时率达到100%;涉及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到局门户网站,并同步公示到信用中国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区(市)级部门执法信息根据各单位要求进行公示。

五、坚持协同联动,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实施本年度部门内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防止出现年底前“批发式”突击检查。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科室(单位)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周密组织抽查、按要求录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并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市级相应工作方案、检查结果、检查通报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文件要及时报政策法规科备案存档,区(市)级按照本级要求进行存档。

附件:1.2024年度交通运输系统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2024年度交通运输系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

                   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7日


附件1

2024年度交通运输系统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事项

权责清单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主体

市县统一实施或市县分别实施

责任科室

1

对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港口岸线使用人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年度抽查1次

5月-11月

市级
交通运输部门

市级实施

发展规划科

2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

1.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2.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

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比例不低于10%,年度抽查1次

5月-12月

市、县级
交通运输部门

市县分别实施

建设管理科

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督查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比例不低于10%,年度抽查1次

5月-12月

市、县级
交通运输部门

市县分别实施

建设管理科

4

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重点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重点铁路工程项目比例不低于10%,年度抽查1次

5月-12月

市级
交通运输部门

市级实施

建设管理科


5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重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重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比例不低于10%,年度抽查1次

5月-12月

市级
交通运输部门

市级实施

建设管理科

6

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年度抽查1次

5月-12月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市县分别实施

建设管理科

7

对涉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抽查

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年度抽查1次

9月-12月

市、县级
交通运输部门

市县分别实施

政策法规科

8

水路运输经营市场监督检查

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年度抽查1次

5月-10月

市级
交通运输部门

市级实施

运输管理科

9

对航道通航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航道通航情况的监督检查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年度抽查1次

5月-10月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市级实施

建设管理科

10

对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内河船舶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5月-10月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市级实施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附件2

2024年度交通运输系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监管
领域

联合监管
事项

抽查检查
部门

抽查检查

事项

抽查检查
对象

抽查检查内容

抽查检查方式

实施
层级

抽查检查
比例及频次

抽查检查时间

牵头科室

1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监管领域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发起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现场检查

区(市)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5月-10月

运输管理科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领域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发起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现场检查

市、区(市)级

抽查比例为10%,抽查1次

5月-10月

运输管理科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3

旅游包车客运监管领域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发起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现场检查

市、区(市)级

抽查比例为10%,抽查1次

5月-10月

运输管理科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交警、车管所)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抽查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车辆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车辆应报废未报废问题。

配合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检查

查验旅行社、导游资质资格;旅行社用车“五不租”制度落实情况;旅行社是否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导游在旅游包车上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等违法行为。

4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监管领域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对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检查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是否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合规经营,加强网络监测。

现场检查、网络监测

市、区(市)级

抽查比例为10%,抽查1次

5月-10月

运输管理科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配合部门

税务部门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依法检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5

车辆维修企业监管领域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汽车维修企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等。

现场检查

区(市)级

抽查比例为20%,抽查1次

5月-10月

运输管理科

配合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6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领域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发起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网约车平台公司

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等。

现场检查

市、区(市)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5月-10月

运输管理科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

配合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网约车企业落实保障建立劳动关系的驾驶员劳动权益情况。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配合部门

税务部门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依法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配合部门

通信管理部门

(网约车行业领域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检查)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守信经营情况检查

(网约车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守信经营情况。

市级

配合部门

网信部门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是否具有至少两名信息内容管理人员,信息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市、区(市)级

7

旅行社行业监管领域

1.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旅行社依法设立的检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旅行社依法设立情况,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现场检查

市、区(市)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5月-8月

运输管理科

对旅行社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检查

分支机构依法设立情况,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旅行社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检查

依法经营情况,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旅行社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的检查

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对旅行社其他依法经营行为的检查

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配合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旅游广告检查。

8

劳动用工监管领域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发起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市、区(市)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5月-10月

建设管理科

9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区(市)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5月-10月

建设管理科

配合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发起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配合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10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监管领域

对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检查企业是否有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

市、区(市)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2次

5月-6月、7月-10月分别抽查一次

运输管理科

配合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对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跨部门综合监管

平台企业

对网约车等领域平台企业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监督检查。

市、区(市)级

配合部门

商务部门

对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跨部门综合监管

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对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平台规则及规章制度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网络直播等领域平台企业,联合职能部门对企业开展约谈、警示、督导。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网络餐饮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配合部门

医保部门

对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跨部门综合监管

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医疗保险,积极引导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配合部门

邮政管理部门

对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跨部门综合监管

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对快递等领域平台企业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监督检查。

11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领域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编码登记、排气监测、远程定位监控、禁用区管控等内容。

现场检查

市、区(市)级

抽查比例为2%,抽查1次

5月-11月

综合科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检查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具有环保标识。

配合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监督检查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交通运输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

配合部门

水利部门

对水利工程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1.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监管责任,确保工地使用达标机械,并将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检查特种设备。

12

环境保护监管领域

重污染天气应急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1.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2.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

市、区(市)级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根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时间确定

综合科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重污染天气应急跨部门综合监管

1.是否存在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2.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各市限行执行情况。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市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城市主干道保洁措施。

配合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重污染天气应急跨部门综合监管

公共交通保障。

配合部门

气象部门

重污染天气应急跨部门综合监管

提供技术支持。



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2024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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