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一些互联网企业陆续推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对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差异性出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发展定位不清晰、主体责任不明确、接入非营运车辆、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对出租汽车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枣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出台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的通知》(鲁交运〔2017〕18号)要求进行制定。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政府2016年8月10日召开的全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动员会要求,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省、市领导有关要求,全力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各项准备工作。期间,成立了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出租车改革领导工作小组,经多次召开会议、广泛收集资料、听取意见、风险评估,在参照周边地市制定的网约车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多次完善,并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市人社局、商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网信办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在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稿,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完善后,以枣政发[2017]11号文件印发(规范性文件编号:ZZCR-2017-0010005)。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四十条,确立了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内容。
一是明确经营者许可条件。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相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平台服务器应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监管平台;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规定》还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许可期限为4年,有效期届满可按规定申请延续。
二是明确车辆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网约车车辆的条件为: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注册日期未满3年且行驶里程未满6万公里;车辆应税价格12万元以上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550毫米以上;纯电动车辆单次续航里程达到200公里以上;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等。
三是明确驾驶员许可条件。网约车驾驶员需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按要求注册。
四是规范经营行为。经营者需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合格,卫星定位数据接入本市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并购买相关保险;确保驾驶员合格;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使用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并提供本地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为乘客提供驾驶员、车辆等服务信息;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履行乘客信息安全保护义务;遵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规定等。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网约车驾驶员的经营服务等要求。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交通运输、发改、经信、公安、网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税务、工商、质监、通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的权力;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的权力;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此外,对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施行日期
《规定》施行日期是 2017 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