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地名作为一种社会基本公共信息,与社会管理、经济发展、对外交往、城镇化建设、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一个城市整体形象和精神风貌的综合体现。地名管理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地名管理工作,先后组织开展了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规范城市道路命名及路名牌设置等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地名命名和使用不规范,地名标志设置、更换滞后,部门协作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给人民群众出行交往造成了不便,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
二、主要内容
鉴于已经有上位法的规定,《办法》采取“小快灵”立法模式,不分章节,共 10 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明确地名的类型和组成。以列举的方式,分八项规定了地名的不同种类,将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城镇公园、城镇广场、自然保护地、道路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专业设施等名称纳入地名管理范围,明确了政府部门进行地名管理的边界。
(二)细化地名的命名、更名规则。根据上位法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细化了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规定,规范了地名的含义、用字、读音、拼写,列举了禁止使用情形。要求地名要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或者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地名,以地名命名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与所在地的名称一致,地名应当凸显枣庄特色文化等等。
(三)规范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针对工作实际中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程序不明确、不具体,擅自命名、更名等问题,明确了地名命名、更名的报批程序。新建城市道路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已建成尚未命名或者需要更名的城市道路,由城市管理等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城镇广场名称,由城市管理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确定。
(四)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城市道路地名标志由区(市)民政部门负责,镇、村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三、特色和亮点
一是规定地名命名要体现枣庄特色文化。目前居民区、大型建筑等地名中存在一些“大、洋、怪、重”地名,不符合党和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也脱离了乡土本色和历史,不利于枣庄特色地名文化的传承发展,妨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办法》第四条明确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则,为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按照统一管理标准审核地名提供了清晰的依据,便于统一管理标准,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地名环境。
二是管理程序明确具体、科学规范。法律意义上的地名类型繁多,数量庞大,涉及多个审批部门,为了进一步理顺政府地名管理体制,实现科学、高效、协调管理。《办法》从精简流程、便于操作的角度出发,在第五条中细化了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明确了不同地名命名、更名的申请主体和审批主体。尤其是对常用的城市道路名称,按照新建、已建成尚未命名或者需要更名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将进一步优化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设立道路名称备选库。为了促进道路命名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发挥地名文化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办法第六条针对建立枣庄市城市道路名称备选库进行规定,使地名命名、更名过程成为汇聚社会各界智慧、凝聚共识的过程,防止命名、更名随意化,将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地名公共服务。
四是强化对优秀传统地名文化的保护。优秀传统地名文化属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融入了社会价值、文化取向和文化内涵,在城镇化过程中,应当大力赓续文化传统,保护、弘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办法》第八条对如何做好地名文化的宣传、研究、传承作了详细的规定。